进口食品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网店,销售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姜在这家网店购买了30瓶维生素胶囊食品,共支付货款8000元。根据原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规定(《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1),维生素胶囊食品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姜起诉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理由是该网店销售的维生素胶囊食品违反了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进口食品通过了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但并不意味着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1)规定的相关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范围不包括该维生素胶囊食品。某信息技术公司无法证明行政部门已经批准其使用进口食品中涉及的添加剂。涉及某信息技术公司销售的进口维生素胶囊食品配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其销售的进口食品已通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提出豁免抗辩,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姜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临时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及其他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 进口商和其他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为由,请求豁免。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以案释法(五十二)丨经营者不能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免责》